网站首页 | 公司概括 | 资质荣誉 | 服务项目 | 空运动态 | 法律法规 | 空运知识  | 人力资源 | 客户留言 |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环城北路营业部
地址:西安市环城北路85号
(火车站西闸口南口向西100米)
电话:029-82555111 86225814

高新区营业部
地址:西安市白沙南路106号
(枫林绿洲东门向南50米)
电话:029-82555222 88444336

东郊开发区营业部
地址:西安市公园南路36号
(东开发区东口)
电话:029-88866481 83650355

联 系人:张秀文
职  务:经 理
手  机:18691883888
邮  箱:xazhxin@163.com

 
 
 
航空货运单行使发票功能的规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分布时间:2010-02-07 点击:11685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航空货运企业实行“营改增”,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航空货运单不再作为发票使用。

针对一些单位反映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开具航空货运单的同时也被要求开具运输类发票据以报销的情况,现将航空货运单功能通告如下:

    一、航空货运单属于专业发票,由民航总局自行管理,不需套印发票监制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以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解释,《办法》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3、航空货运单的格式、内容等统一向民航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航空货运单除了具备专业发票的性质外,还具有运输合同、货物收据、提货凭证、保险证书的性质,是综合性的纸质凭证。

    民航总局2000年12月27日发布的《民用航空运输凭证管理规定》第三条,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纸质凭证。

    综上,航空货运单是合法计税凭证。请各单位财务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如有疑问请拨打当地税务咨询电话12366转地税查询。

 

附:陕西省地税局对该问题咨询的答复

问题号: 145981
提交时间: 2010/03/18
状态: 已回复
问题标题: 航空货运单是否可以当发票使用?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航空运输了一批货物,结账时,承运公司拿来一张无税务监制章的蓝色航空货运单,说是可以当发票使用,请问:航空货运单是否可以当发票使用和报账?谢谢!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航空部门票据除了电子客票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以外,其他业务使用的票据由航空部门自行管理,不需税务部门监制。所以运费单或其他航空部门提供的正规票据可以作为发票入帐。具体使用情况由航空部门负责解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0/03/24

返回

 
西安速达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公司郑重承诺:如客户交货及时,八小时内可达全国各一线机场。
(遇天气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除外)
电话:029-82555111 029-82555222 联系人:张秀文 职位:经 理 手机:18691883888 传真:029-86226049
邮件:xazhxin@163.com
地址:西安市环城北路85号 (火车站西闸口南口向西100米路北)
技术支持:互创网络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陕ICP备09024095号-1